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宇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宇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鄭宇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附表受刑人鄭宇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一年五月。│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犯罪日期│99年1月20日│99年2月16日│99年2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3888號│99年度偵字第14912號│99年度偵字第14912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3233號│99年度訴字第3156號│99年度訴字第3156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4月19日│100年1月18日│100年1月18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3233號│99年度訴字第3156號│99年度訴字第315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5月24日│100年2月17日│100年2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板橋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9年度執緝字第2947號│100年度執字第3184號│100年度執字第3184號│└────────┴──────────┴──────────┴──────────┘
受刑人鄭宇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藥事法│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二月。│├────────┼──────────┼──────────┼──────────┤│犯罪日期│99年2月間某日│99年4月16日│99年4月26日(誤載為│││││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14912號│99年度偵字第11705號│99年度偵字第1170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3156號│100年度易字第1075號│100年度易字第107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18日│100年5月20日│100年5月2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3156號│100年度易字第1075號│100年度易字第107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2月17日│100年6月20日│100年6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184號│100年度執字第7961號│100年度執字第79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