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02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巫建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7,652元及暨自民國90年6月23日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巫建昌於民國89年09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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