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1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金控股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國金控股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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