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214號原告 張智凱 被告 劉謙良 籍設新北市○○區○○○道○段0號0樓(新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180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801號判決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黃翰義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