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32號原告 蘇柏瑞
蘇怡慧 蘇怡婷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地,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6萬元(計算式: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3萬2,000元/平方公尺×30平方公尺=39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04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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