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9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珀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罪名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宣告刑拘役25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10年4月28日110年10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739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58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壢簡字第1160號111年度竹簡字第18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7日111年1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壢簡字第1160號111年度竹簡字第1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2月22日111年3月17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