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65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家華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家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孫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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