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5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罪,減為罰金柒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2月18日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116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383號),判處罰金1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壹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洪俊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