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原告 林居宏 訴訟代理人 王振名 律師被告 楊國寬
楊正義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11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碧玉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