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15號聲請人菁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80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5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致芬┌──────────────────────────────────────────────────────┐│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28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民國)│(新台幣)│││├─┼─────────┼─────────┼───────────┼────────┼────────┼──┤│00│菁英公寓大廈管理維│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莊│95年1月25日│2,835元│AA三五三五一0│││1│護股份有限公司│敬分行│││0││├─┼─────────┼─────────┼───────────┼────────┼────────┼──┤│00│菁英公寓大廈管理維│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莊│95年1月25日│10,400元│AA三五八一六0│││2│護股份有限公司│敬分行│││二││├─┼─────────┼─────────┼───────────┼────────┼────────┼──┤│00│菁英公寓大廈管理維│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莊│95年2月25日│2,520元│AA三五八一六0│││3│護股份有限公司│敬分行│││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