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呂俊信 被告 徐謝巧迷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審交簡字第65號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詹慶堂
法官劉素如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