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313號
原告 白澍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詩海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係就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924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上開被訴部分,原告具狀撤回刑事告訴,業經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924號諭知公訴不受理,本院刑事庭即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