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7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7075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俊傑 、 鄭吉紹華 、 曾恩慈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究為「曾恩慈」抑或「 曾慈恩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鄭吉紹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恩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