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04號聲請人 高玉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2日屆滿(因末日
107年7月1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徐嘉霙┌────────────────────────────────┐│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2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安泰商業銀│安泰商業│105年8月12日│200,000元│AA0000000│││行股份有限│銀行營業││││││公司 丁予 │部││││││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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