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38號原告乙○○
巷1弄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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