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建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建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建平(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院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業已
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其民國111年3月11日親自簽名之意見查詢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47頁),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咸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而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附卷可稽。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案件,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4至12之案件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111年2月23日親自簽名之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3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為持有第二級毒
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附表編號3所示者為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附表編號4至6、7至12所示者則分別為惡性較重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均屬助長施用毒品之行為猖獗,危害社會、國家健全發展之犯罪,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7年10月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46年9月,逾30年,應以30年為其上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其中附表編號1至2、4至12所示之罪分別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0年,加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1年3月)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陳勇松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附表:編號1234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14日至16日21時42分許108年12月23日0時至1時43分許108年8月5日某時108年3月8日18時27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38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681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4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387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87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636、24677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43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17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433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229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341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27日110年6月1日109年9月26日110年12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7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433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229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341號確定日期110年1月13日110年7月6日110年9月28日110年1月3日可否易科罰金否是是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48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4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145號(編號4至12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1至2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5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5678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9日15時31分許108年3月13日18時50分許108年6月1日11時10分許108年6月10日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636、24677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43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341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341號確定日期111年1月3日可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145號(編號4至12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91011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12日10時22分許108年6月14日19時12分許108年6月1日19時29分許108年6月8日0時1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636、24677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43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341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341號確定日期111年1月3日可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145號(編號4至12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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