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304號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曾桂枝 相對人 陳文土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三年度存字第四九九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停止執行,曾提存新臺幣35,417元,並以鈞院103年度存字第499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停止執行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存字第4991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克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