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174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