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174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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