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504號
原告 曾曉玉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
被告 蔡坤榮
訴訟代理人 唐子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十五時二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陳孟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504號
原告 曾曉玉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
被告 蔡坤榮
訴訟代理人 唐子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十五時二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