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6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6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62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宏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平洋敦南大地B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相對人係「太平洋敦南大地B區管理委員會」或「敦南大地B區管理委員會」。
二、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三、請釋明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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