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51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底崇倫
黃玉姣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底崇倫、黃玉姣應就繼承被繼承人底庚戌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玖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八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