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5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業已分別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09.07│96.09.29│96.11.06││年月日││││├───────┼──────┼──────┼──────┤│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6年│士林地檢96年│士林地檢96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23│度毒偵字第23│度毒偵字第25│││02、2530號│02、2530號│18、2656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1244號│1244號│30號││事實審├───┼──────┼──────┼──────┤││判決│97.01.18│97.01.18│97.02.01│││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1244號│1244號│30號││├───┼──────┼──────┼──────┤││判決確│97.03.06│97.03.06│97.06.27│││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3685│度執字第3685│度執字第4466│││號│號│號│└───────┴──────┴──────┴──────┘
理由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