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20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費明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壹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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