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297號
原告曾○華(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邵○娟(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宗(均未滿18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不得揭露其全部姓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