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810號債權人 許和萊 上列債權人 許和萊因 與債務人 沈文德 即德勳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和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承攬相對人沈文德即德勳工程行工程之相關事證,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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