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5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5653號債權人甲○○債務人明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明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應負連帶責任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銘財國際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債務人明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