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5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5372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月招 債務人台灣昕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進忠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