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天良
吳永豐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沈志成律師被告 曾明春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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