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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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上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號原告 羅文良 被告 李佩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羅文良對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6號,被告李佩臻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王奕華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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