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五0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朱浩明
王寶琇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一三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訴訟費用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即原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四千一百六十元、原審送達郵費二百四十八元及本件程序費用(送達郵費)一百零二元,共計一萬四千五百一十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