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0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世昌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案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陸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世昌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260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盜版光碟6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2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屬實。而扣案之盜版光碟6片係非法重製物,亦有鑑定書、檢視報告書附卷可稽,又上開光碟確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復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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