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14號
聲請人 林哲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之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上之印文相符合,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原提出之申請目的有誤),若其居住於國外無法取得印鑑證明,則應提出經本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授權特定在台人士辦理聲請人拋棄被繼承人 朱克波 之繼承權事件),並應提出被授權人之印鑑證明,並由被授權人於聲請狀尾加蓋印鑑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