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子龍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泓 被告台灣蒙地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購買牌照號碼RBB-5678號自小客車送回義大利母廠更換引擎蓋,及進行全車內外無色差之烤漆,依被告公司民國108年4月22日所提供估算費用資料,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9,350元;另備位聲明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茲以,原告先位、備位聲明之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