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442號再抗告人 郭海 被告 陳素蘭 上列再抗告人因被告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49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郭海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35號裁定聲請再審,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第42
2條規定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且再抗告人又非屬同法第
428條得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之人。因認其聲請部分不合法而予駁回,已詳敘所憑依據及理由。尚無違誤。
二、再抗告意旨仍執聲請再審及原審抗告理由之相同說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再抗告意旨有關鑑定筆跡之聲請,並非向原審聲請時所主張之事項,未經原審裁定,本院無從審酌。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蔡彩貞法官林孟宜法官吳淑惠法官邱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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