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4號聲請人 邱仲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AMADILYNMORA即 阿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狀之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及本票2紙票面金額各為30,000元,惟聲請狀附表編號2記載之面額為20,000元,故請確認附表金額是否誤繕,如係誤繕請具狀更正;如有部分清償之情事,亦請具狀陳明。
二、請填載附表編號2本票1紙之票號(應為TH155157)。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