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09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王順盈 債務人 高登 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洪啓超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貳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1,424,998│110年4月16日起│1.9%│自110年5月17日起至│││元│至110年10月15││110年10月15日止,按││││日止││年息百分之0.19計算之││││││違約金。│││├───────┼────┼──────────┤│││110年10月16日│2.9%│另自110年10月16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8計算之違約金││││││。│├──┼─────┼───────┼────┼──────────┤│002│1,499,987│110年4月16日起│2%│自110年5月17日起至│││元│至110年10月15││110年10月15日止,按││││日止││年息百分之0.2計算之││││││違約金│││├───────┼────┼──────────┤│││110年10月16日│3%│另自110年10月16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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