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華寧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6年度交簡字第23號;原案號:
96年度交易字第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吳佳薇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