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9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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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9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4190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妨害自由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筱琪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