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23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陳宗宏 相對人 徐淑惠古清風 之繼承人
古陳 如意即古清風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古清風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114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古清風於民國103年12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8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12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3年12月9日登記在案。古清風嗣於103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70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財夠力融資契約內,如融資金額超過融資額度,借款人未償還超額部分,經聲請人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古清風於107年11月21日死亡,相對人依法繼承其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惟本借款自108年3月27日起即未繳付利息,尚欠704萬2,60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聲請人業以書面通知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財夠力融資契約影本、古清風之除戶戶籍謄本暨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庭函影本、通知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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