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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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王定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佘尚益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498-3地號土地及其上1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佘尚益及債務人 陳祐綸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生活禪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