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6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691號

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博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違約金新臺幣伍仟陸佰捌拾元之計算式為何?。

㈢補正債務人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因所附之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申請人非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