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1,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9,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