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889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耀東方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銘章
相對人即
被   告  郭覲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依耀東方社區規約第十八條糾紛協調程
序第二款規定區分所有權人、管委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
,應以管轄本社區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等語,提起本
件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更正原裁定,民事
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即被告郭
覲瑜戶籍即住所雖設在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惟其係耀東方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自應受該社區規
約之拘束,今該社區既已以規約明定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
有規約1件附卷可稽,本院自有管轄權,是本院原認本件無
管轄權,而裁定將本件移送於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即有
未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
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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