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 沈志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湘美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或到期日)1吉運五金行簡素華淡水區農會沈志剛4,757元FA000000011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