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00號原告泛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紀國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祥聖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3萬5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266元,扣除前已繳納調解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1萬2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