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472號
原 告 馮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融 、 馮鎮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62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