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原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原簡字第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呂彥儒
被   告  洪煜書
被   告  黃瀚梃
被   告  吳明桂吳軍毅
被   告  陳炫綸
被   告  邱玲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訴訟
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定
有明文。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
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等關於本件侵權行為事實,涉犯詐欺取財罪嫌
,經臺灣臺中高等法院刑事庭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742號詐
欺案件審理中,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並於
民國107年10月4日裁定在上開刑事案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經查,上開刑事案件業於110年6月9日判決,
且經確定、送執行在案,有公務電話記錄、刑事判決在卷可
憑,是本院自應依職權撤銷原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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