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建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05號上訴人 許秋玲
許美玲 被上訴人 許志豪 訴訟代理人 謝雨靜 律師
林舒婷 律師上二人複代理人 林志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建字第105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工程法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