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吳進福 被告 林佩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吳進福對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4號,被告林佩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育汝
法官粘柏富法官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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