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84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江泰豐 債務人 曾鈺婷 債務人 曾叮任 債務人 魏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鈺婷於民國(下同)91年就讀聯合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曾叮任、魏素琴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共1筆,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9,769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99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4年03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6,552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李主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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